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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6]4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22
实施时间: 2016-7-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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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分开,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金华市原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等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人防、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1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调整后,金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陆域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林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价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1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于2017年底前分步实施到位,并根据实施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划转后,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无效。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按照减少执法层次、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的要求,在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婺城分局、金东分局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为婺城区、金东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分别设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分别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各分局在乡镇(街道)设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2.人员编制配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承担的执法职责、管辖范围、人口数量及派出机构等情况,通过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优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编制资源配置。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现有行政编制18名、参公事业编制136名的基础上,从划出行政执法职权的相关执法机构划转编制26名(其中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7名、市建设监察支队7名、市水政监察支队和渔政管理处4名、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5名、市环境监察支队2名、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1名),另新增编制11名。调整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编制18名,参公事业编制173名。其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编制18名,参公事业编制24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参公事业编制93名、金义都市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参公事业编制29名、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参公事业编制27名。以上编制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乡镇(街道)一线执法机构原则上按正式编制1:2的比例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金义都市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将不少于85%的人员编制落实到乡镇(街道)一线执法机构。
  (三)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同时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督查考评全市精品城市建设工作。婺城区、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分别在婺城区、金东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具体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独立承担所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错案责任。
  按照发挥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协调作用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体作用的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以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与所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及其干部的人事、工资关系分别委托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管理,分局主要负责人经书面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由各管委会任免。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纳入所在乡镇(街道)日常管理和考核,其负责人征得派驻地党委(党工委)同意后,分别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任免。婺城区、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
  建立乡镇(街道)联合行政执法平台。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部门派驻在乡镇(街道)的其他执法监管机构和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力量统一纳入乡镇(街道)联合行政执法平台,依托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载体,将平台延伸到网格当中,推行“驻乡镇(街道)队伍管面、队伍分支管片(工作片)、执法队员管格”三位一体、三级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机制。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副书记或常务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统一协调指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
  (四)相关职责边界界定
  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明确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对应批已批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开展调查,依法查处;对应批未批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改正,按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移送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逾期未改正(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查处;对法律明令禁止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规范标准,加强源头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加强巡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要求,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监管边界,理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清单的形式仍无法明确责任边界的,应当补充具体案例,通过分解具体案例的各处置环节,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
  (五)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特点,作为派出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设教导员、中队可设指导员,作为专职政工干部,负责派出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制定全市加强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制度,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协作配合落实措施。
  (二)建立投诉举报统一受理转办考核机制。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为载体,整合优化全市各职能部门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及网络平台功能,完善集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规范职能部门处理投诉程序,强化外部监督,实现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通过优化职能资源配置、行政管理流程再造,推动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的重新构建。
  (三)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按照加强执法力量统筹协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要求,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市政府统一设立举报投诉事项交办和联合执法协调指挥平台,区、乡镇(街道)两级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协调指挥平台,与市级协调指挥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协调指挥平台进行协调,明确责任主体、牵头部门、配合单位,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形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统筹协调和全程跟踪,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必要时,通过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不成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强化执法规范化保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分级落实和配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经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并向基层倾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和福利,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享受与所在乡镇(街道)干部同等的经济待遇和福利。完善和强化司法保障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公安局相关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和基层派出所分管治安的副所长分别兼任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的副局长和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的副中队长。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上网运行有关要求,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案件质量跟踪评判等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建立对各级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各区(包括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政府(管委会)完成市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目标任务的情况,纳入年度政府工作考核内容,落实区级政府(管委会)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基层公共管理体系,积极采取常态化联合执法等多种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为基础的基层执法监管体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八)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体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充分利用微政务等智慧管理平台,形成执法力量配置合理且全天候、全覆盖的基层执法监管工作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法制办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相关部门组建相应的改革班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市编办: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拟定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调整公布、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分级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招录(选调)、参公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保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意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和部门间监管边界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会商制度,按照2017年底前分步实施到位的要求,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职权划转的具体计划,拟订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职权事项划转公告。
  市法制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合法性审查、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监督、执法资格证管理和法制培训,配合市监察局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应执法机构、职责和人员、装备、经费等划转、调整工作。其他市级各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作通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的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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