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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6]7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2-29
实施时间: 2016-3-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27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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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2月1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支持衢州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政府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农业局、商务局、审计局、旅委、市场监管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金融办、协作办(招商局)、西区管委会、人行、银监局、市委人才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为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由市财政局提出投决委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管委会审定,成员原则上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产业基金的法人机构为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衢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作为产业基金出资人和日常管理机构。基金中心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运营机构,与基金中心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投决委提交的有关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和决策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投决委主要职责:审查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合作方案和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等,提出决策意见;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价格,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中心和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职责: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负责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并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参与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提出直接投资方案建议;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同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专业“子基金”。同时,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30%参股比例限制。
  (二)“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对于少量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投资于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第(一)款限制。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衢州市注册;
  (二)子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金融、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我市主导产业;
  (三)子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衢州市(含县〔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投资衢州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在该子基金的出资额;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的30%;对1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得为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六)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七)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参股期限的,按投资合作原投资决策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和投资(除投资对象主要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外),比照上条子基金设立和投资应满足的要求。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支撑,能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市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一般投资项目由投决委审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由投决委报管委会审定。按运作模式不同,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立“子基金”模式,由基金中心根据产业规划和投资项目资源情况提出拟设立子基金初步方案提交投决委审核,并根据投决委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等前期工作后,提出设立子基金可行性报告,就子基金的投资方向、规模、期限、退出方式、收益分配以及合伙人情况等提出意见,提交投决委审定。
  (二)“直接投资”模式,由基金中心对有关部门提出的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投决委审核,并根据投决委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提出“直接投资”项目建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规模、期限、退出方式、收益分配等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投决委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中心提出的设立子基金可行性报告或“直接投资”项目建议方案,投决委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经投决委审议决策通过后,应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批复项目方案,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三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中心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投决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托管理费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基金运营机构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按不超过2%比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运作管理水平,经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市基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可从项目投资净收益中提取不超过20%比例的管理业绩报酬,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中心审核提出建议,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中心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衢州市有分支机构、与衢州市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国有、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
  (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公司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的,基金中心每季度向管委会提交《被投资企业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告管委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9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衢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杜世源(市政府)
  副主任:赵建林(市政府)
  毛建民(市政府)
  朱建华(市政府)
  马梅芝(市政府)
  汤飞帆(市政府)
  陈锦标(市政府)
  成 员:王良海(市发改委)
  童炜鑫(市经信委)
  徐须实(市科技局)
  吴宝骏(市财政局)
  吴自力(市国资委)
  刘祖堂(市农业局)
  方 法(市商务局)
  刘石平(市审计局)
  郑奇平(市旅委)
  郑增林(市市场监管局)
  余建军(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陈国华(市金融办)
  周向军(市协作办〔招商局〕)
  施维达(市西区管委会)
  周 丽(市人行)
  周林海(市银监局)
  余卫军(市人才办)
  产业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产业基金管委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吴宝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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