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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6]72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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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6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抓落实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2016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抓落实安排
  2016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5]41号)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3]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45号),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一)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按要求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推进政府职能精细化管理;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深入推进竞争性分配改革;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建设;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村(社区)延伸,深化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管办)
  (二)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因监管不力而导致的较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品安全事故;不发生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的较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特大环境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因执法不严、事故隐患整治不力而发生较大或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三)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和企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浙江”建设各项职责,确保企业年报率不低于80%,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年报率不低于70%;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建立登记注册办理“双告知”制度;认真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等住所改革举措;不得擅自设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变相前置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内容和越权定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认真组织开展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编制和实施立法工作计划,制定《衢州市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做好一类立法项目起草审核审议工作。(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市级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三、科学推进民主决策
  (八)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凡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均应按规定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九)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充实政府法律顾问主体力量。(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十)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深化落实行政机关签署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文本事先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十一)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形式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十二)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提出决定草案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等,送交法制机构审核。(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五、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十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和相关制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十四)自觉接受人大、司法监督。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认真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反馈并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十五)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政府预决算支出公开全部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公开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并逐步细化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就业以及环境污染等涉及民生问题的信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六、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十六)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职责。认真履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按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减少败诉案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按要求落实、反馈行政复议意见。(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十七)依法办理信访事项。依法办理署名有效初信(访)事项,按期核实、督查交办信访事项,实现依法终结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省级会审通过率达90%以上,送审率达到100%;推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制度,编制并公布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牵头单位:市信访局)
  (十八)推广仲裁制度。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加大仲裁制度的推广力度,加强仲裁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十九)继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乡镇(街道)每万名常住人口应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村、居(社区)达30%以上;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把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明确移交委托范围,规范移交委托程序。(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七、提升政府法治能力
  (二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作出部署,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单独考核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二十一)提升领导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继续推动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落实每年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申领执法证件率达到80%。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基地,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轮训。(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二十二)增强法制机构履职能力。认真履行政府法制工作职责,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按照《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衢依法行政办[2016]2号)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地展现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动态、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切实发挥信息参谋和宣传舆论作用。(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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