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教[2016]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时间: 2016-9-28
实施时间: 2016-9-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7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市直各相关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根据《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是完善我市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青岛市和各区(市)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均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按照现有财政体制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区(市)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最晚应于9月30日前,将免学杂费资金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区(市)教育部门应在免学杂费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免收或退还工作。
  (二)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基础管理。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区(市)教育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免学杂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区(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及时免(退)学杂费,确保政策落地。各学校要把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秋季学期开学时,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学杂费的,也应一次性退还学生。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