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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教[2016]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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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
  2016年9月30日
  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建立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制度,对各区(市)学前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奖代补,重点支持财力薄弱区(市),并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规范透明、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各区市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0-3岁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等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二)对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配备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及信息化设备、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等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第五条 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区(市)发展学前教育,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不得用于偿还贷款。
  第六条 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其中: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奖补、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发展0-3岁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奖补、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以及信息化设备配备奖补、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奖补分别占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的40%、20%、5%、5%、30%,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一)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奖补分配方法:
  1.财力补助因素权重30%,根据区(市)人均财力情况确定;
  2.幼儿数因素权重30%,根据区(市)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幼儿数确定;
  3.投入因素权重20%,根据区(市)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投入情况确定;
  4.改革及管理因素权重20%,根据区(市)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效、加强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确定。
  (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分配方法:
  1.幼儿数因素权重50%,根据区(市)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幼儿数确定;
  2.投入因素权重30%,根据区(市)扶持民办幼儿园投入情况确定;
  3.改革及管理因素权重20%,根据区(市)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保教质量、普惠实效等情况确定。
  (三)发展0-3岁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奖补分配方法:
  1.公益早教人数和课时因素权重60%,根据区(市)接受公益性早期教育的婴幼儿数、公益性早期教育课时数确定;
  2.投入及管理因素权重40%,根据区(市)0-3岁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投入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等确定。
  (四)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以及信息化设备配备奖补分配方法:
  1.达标幼儿园数权重40%,根据区(市)当年按照《山东省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青岛市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试行)》配备设施设备并达标的幼儿园数确定;
  2.投入因素权重40%,根据区(市)财政当年对农村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投入情况确定;
  3.改革及管理因素权重20%,根据区(市)实施幼儿园装备配备,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并实施的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确定。
  (五)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奖补分配方法:
  1.平均工资因素权重60%,根据各市非公办幼儿教师月平均工资情况确定;
  2.投入及管理因素权重40%,根据各市提高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并实施的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确定。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以正式文件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年度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0-3岁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落实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配备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以及信息化设备等财政投入及其他相关情况(凡是奖补资金分配办法中涉及的指标因素,均应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区(市)制定的学前教育类政策文件等。
  第八条 市教育局对各区(市)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各区(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进行清算,据此确定综合奖补资金数额,并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谎报虚报数据、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奖补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相应扣减下年度奖补资金。
  第十条 使用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各区(市)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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