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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11
实施时间: 2016-11-11
法规类型: 浙江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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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厅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文资办。
  电子邮箱:candyiya@
  传真:0571-87057597
  地址:浙江省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文资办
  2016年11月11日
  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属文化企业正确发展方向,保护国有文化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省属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文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省政府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进一步巩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文化企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推动省属文化企业形成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围绕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依据不同省属文化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功能作用,分为新闻信息服务类、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和综合经营类,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增强省属文化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科学把握依法规范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的关系,合理界定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文化企业的职责权限,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有文化资产实行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监督管理体制,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按照依法规范的要求,推动主管主办制度与出资人制度的有机衔接。
  第五条 省文资委作为省委、省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问题。
  第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在省文资委领导下承担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省委宣传部作为意识形态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涉及宣传导向、文化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审查把关。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省属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省属文化企业履行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出资人委托,负责下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的出资人职责根据其行政管理体制采取直接行使和受委托行使两种方式,实行分权管理。
  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资产和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
  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其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可全部或部分委托主管部门行使,资产和财务关系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出资人要求报告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八条 省文资委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省属文化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强化内容导向和文化安全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文化企业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建立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作为省属文化企业出资人,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国有产权变动、绩效考核和重要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省属文化企业绩效考核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宣传导向、文化安全等内容的,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指导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做好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省属文化企业资产分布、变动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出售、出让、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国有资产以及核销呆账、坏账等行为。
  省属文化企业出售、出让国有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在市场上公开挂牌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规范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在具有法定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涉及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以及资产核销、剥离、提留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省属文化企业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省属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做好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无形资产出资、质押、转让等行为应当依法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省属文化企业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提请省文资委审议。
  省属文化企业绩效考核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纳入企业的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价,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经营状况评价分析制度以及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定期(每年)或专项向省文资委报告个人履职情况。
  第四章 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将重要事项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其中涉及内容导向、文化安全的须同时向省委宣传部报告。
  重要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会同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省属文化企业的报批事项中,需报省文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省文资委审议。省文资委审议事项的范围按照《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的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增减注册资本;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薪酬分配方案;
  (六)重大资产处置,包括限额以上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其他限额以上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按规定应当报批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八)境外投资以及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
  (九)重要子企业的报批事项;
  (十)按规定应当报批的其他事项,包括按规定由国有文化资产监督机构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的所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的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三)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四)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内审机构负责人变动;
  (五)省属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六)限额以下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七)限额以下对外投资;
  (八)对外担保和捐赠;
  (九)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
  (十)重要子企业的报备事项;
  (十一)按规定应当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省委宣传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省属文化企业重要事项报告的具体规定。由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或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备案,其中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事项,由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接受省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省属文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内设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行为和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管理者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干预省属文化企业自主经营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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