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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西开[2016]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6-1-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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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扶贫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精神,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研究起草了《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6年1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完成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现就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易地扶贫搬迁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重大专项扶贫工程,对推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和扶贫攻坚将发挥重大作用。“十二五”时期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仍十分艰巨。初步核实,全省需要实施易地搬迁脱贫的深度贫困群众超过80万人。这些群众生活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地区,就地加快发展,脱贫致富难度大。实施易地搬迁是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贫困群众居住、交通、通讯、就医、上学等生活环境;有利于搬迁群众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有利于恢复迁出地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优化贫困地区城镇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同时,对于加快推进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2、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3、坚持四个结合,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产业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4、坚持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四)主要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80万左右人口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2015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省组织对搬迁对象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应与同步整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但政府不得重复补贴。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扶贫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州)、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安置方式,鼓励采取以小集中为主,以就近安置为主方式进行安置。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防止盲目扩大。所有住房均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三)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适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并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
  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与就业培训等项目建设。人均贷款需求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省及市州备案。各县(市、区)在制定补助标准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确需同步整村搬迁的其它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国家和省不予补助,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
  (四)补助方式
  集中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建房或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住房建设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按照统一规划、规定的设计图纸自行建设。分散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购房或建设房屋。
  具体采取何种补助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征求搬迁户意见后确定,并在搬迁协议中明确。
  四、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480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80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政府向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78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40亿元项目资本金;四是剩余282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
  五、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
  (二)投融资主体
  设立湖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地方债务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县(市、区)在现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下设立子公司,明确其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拨付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或转贷资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规模、期限及用途
  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规模为282亿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长期政策性贷款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整治与生态恢复、后续产业发展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等。
  (四)还款责任及来源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公司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六、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同时,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渠道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相关项目建设。
  (二)金融政策
  协助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金融服务,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妥善解决搬迁困难群众就业、创业和发展等后续问题。
  (三)土地政策
  各地要将安置点建设全面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确保安置点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规模指标,如其所在市(州)、县(市、区)无法平衡,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追加。搬迁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直接上报、应保尽保,年底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销。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出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旧复垦区。易地扶贫搬迁搬出地的老宅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完成拆除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标向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扶贫搬迁规划直接予以保障。及时跟踪落实国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政策。
  七、职责分工
  在中央统筹下,按照“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省政府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发改委,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一)省级相关部门主要任务
  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县级方案备案汇总、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搬迁对象识别标准和识别程序,明确搬迁对象,提出“十三五”及分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其分布。省财政厅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省融资平台的筹建和管理,搬迁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迁出地宅基地使用、耕地占补等土地政策,确保搬迁项目土地供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安置区建设技术规定,监督安置区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制定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方案,协助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编制本系统内融资方案,及时制定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具体办法,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所需信贷资金,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省直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报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市(州)政府主要职责
  市(州)政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领导和组织责任,和县级政府共同向省政府签订责任状。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全力组织和推动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督促县(市、区)落实中央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加强现场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并上报搬迁计划实施情况等。
  (三)县(市、区)政府主要职责
  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搬迁任务重的县(市、区)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所有安置项目必须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省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全面完成搬迁和老宅基地的拆旧复垦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资金衔接工作,落实还款责任。县级发改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对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可研报告及审批文件报市(州)发改部门备案。
  八、监督考核
  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资金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考核全覆盖。
  (一)主管部门考核。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加强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接、投放及偿还的监督管理。相关金融机构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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