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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6]4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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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三区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建立市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在市区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统筹地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二)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各统筹地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0元。
  (三)大学生新生报到时,按报到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就读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连续享受就读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统筹地可自行确定当地乡镇(街道)的财政补贴额度。
  (五)按照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统一调整筹资标准。
  二、普通门诊待遇
  (一)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为80元。
  (二)报销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市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报销25%。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800元。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
  三、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 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
  (三)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8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75%。
  四、转外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确因疾病医疗需要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须办理转院手续。
  (二)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病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后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1至2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院。确因疾病医疗需要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选择1家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按特约医院自理10%、非特约医院自理25%后,再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到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五、经办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建立统一的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一卡通”结算。
  六、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紧密配合,认真抓好政策落实。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居民医保政策的具体实施,并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保经办工作,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保费征缴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居民医保实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和完善市区居民医保经办规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审核,做好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区原居民医保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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