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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试行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房[2016]50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1
实施时间: 2016-10-20
法规类型: 房地产估价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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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现就试行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20日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试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应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向我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使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我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注册完成后,我部向申请人邮寄注册证书。在此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的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二、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上传的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采用jpg格式,并确保图像清晰完整。申请人不得通过伪造、更改等手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检查。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理事项的衔接工作,同时应通过系统查看、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与原件比对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行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提供或者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2016年10月20日起,我部原则上不再受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纸质申请材料,此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继续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报送我部。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58934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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