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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财社规[2015]839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11-11
实施时间: 2015-11-11
失效时间: 2020-11-1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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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切实加强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湖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4]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武汉市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
  武汉市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武政办[2013]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培训项目是我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各有关部门以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中央和省属单位、市(区)属企业周密组织技师培训项目,不断加大技师培训项目落实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技师培训任务。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体现优先。补贴资金优先资助我市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取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四)分级管理。中央和省市在汉企业技师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企业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负担。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区分培训学员所在企业的性质,分别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项目、申领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主要是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省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具体补贴职业(工种)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武汉市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各区可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紧缺高技能人才工种目录。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以及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均为补贴资金适用对象。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开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建立政府补贴与企业(单位)补贴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从该项经费中按政府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及拟参加培训的人数安排技师培训资金,设置技师培训资金使用明细帐,用于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单位)资金使用到位后,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市、区财政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在年度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技师培训项目所需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用途
  第七条 补贴标准。政府对参加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补助。
  第八条 资金用途。政府承担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新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期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不得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
  第九条 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条 技师培训项目的管理。成立武汉市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武汉技师学院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组织中央和省市在汉企业新技师培训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补贴资金申领资料审核,并对技师培训项目重点环节(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对补贴资金申领材料集中审核,并将会议审核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各区应当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负责区属企业技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承训机构及管理职责。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主要包括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经认定的有关培训机构。担负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技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技师培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督导,严格执行职业培训有关政策制度,建立开班确认、检查验收、台账登记、阳光公示、监督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申报
  (一)企业技师培训项目申报。市级以上政府命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所在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培训工作需要,依托本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组织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申报应当由承担培训任务的职工培训机构按期向市(区)工作专班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技师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
  2、培训实施计划
  3、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见附表4)
  4、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技师培训项目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有关管理制度
  (二)培训机构技师培训项目申报。具有承担技师培训项目资格的培训机构(第五章第十一条所列机构)应当根据全市紧缺高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和企业需求,合理确定当年开展的培训工种,报市(区)工作专班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以上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机构应当与送训企业共同研究确定技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做好培训开班等各项准备和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见第十二条第(一)款。
  (三)个人参加技师培训申报。企业职工个人参加由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培训机构组织的技师培训,应当首先向所在单位申报,经本单位同意并拨付职工本人教育培训经费补助后,可采取个人全额付费的方式参加新技师培训,再由培训机构根据学员所在企业的性质分别向市(区)工作专班统一申报。
  市(区)工作专班接受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集中进行培训计划审核,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培训计划给予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 培训计划实施
  培训计划经工作专班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授课、实训、考核、答辩、评审等重点环节摄制有关影像资料,并建立健全武汉市技师培训项目台帐,详细登记培训过程中点名、签到、授课、实训、考试安排、考试成绩登录、论文答辩、评审等重要资料。市(区)工作专班对计划落实情况应当进行随机实地抽查,并建立健全《武汉市技师培训项目检查工作台帐》,详细登记检查时间、参加人员、检查单位、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实施等情况。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新技师培训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工作,并对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的鉴定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申领与拨付
  (一)直补企业补贴资金申领与拨付办法。经备案的培训计划完成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区)工作专班申领补贴资金,申领材料包括:
  1、《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
  2、企业(单位)技师培训资金发放有效证明材料(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收支明细帐)。
  3、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册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4、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在本地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6、培训开班、授课、实训、考核、答辩以及评审等重点环节工作台帐。
  7、武汉市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5)
  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材料经市(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初审,提交专班工作会议集中研究审核,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直补培训机构补贴资金申领与拨付办法。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经备案的培训计划,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区)工作专班申领补贴资金,送训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培训机构做好补贴资金申领工作,申领材料和审核办法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直补个人培训补贴资金申领与拨付办法。在汉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参加技师培训项目所列工种的培训,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由承训机构统一申报,职工个人应当配合培训机构提供下列申领材料:
  1、《技师培训项目直补个人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见附表3);
  2、所在企业(单位)培训补贴资金发放有效证明材料(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收支明细帐);
  3、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在本地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号;
  6、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7、武汉市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5)
  职工个人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材料审核办法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工个人银行账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实行开班确认制度。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市(区)工作专班报送技师培训项目开班申请,市(区)工作专班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告知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实行检查验收制度。企业或培训机构技师培训项目办公室要对经确认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的全程核查制度。每个班次检查不少于3次,可以采取实地查验、音像等多种形式进行,并将检查情况附在补贴资金申领资料之中。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技师培训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实行技师培训工作台帐登记制度。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武汉市技师培训项目工作台帐,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台帐一式两份,同级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各一份,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十八条 实行阳光公示制度。企业或培训机构技师培训项目办公室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公示7天。
  第十九条 健全技师培训工作考核机制。市(区)人社部门每年对承担技师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制度落实不严格、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培训机构取消承担培训任务资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条 严禁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亲属以干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定点培训机构经营活动。对于履行职责不严格、有严重违纪违行为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的有关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技师培训项目网上申报和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互联网简化申报程序,并对参加技师培训项目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技师培训项目人员专门档案,提高技师培训项目的透明度,确保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7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与技师培训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技师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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