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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就发[2015]2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10-26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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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确保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是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处于毕业年度内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市对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实行劳动力储备管理。
  三、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除外)可直接向创业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申领《就业创业证》(附件1),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高校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代为申领。
  四、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申领《就业创业证》,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二)经学生本人签字、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的《核发<就业创业证>信息采集表》(附件2);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残疾学生应提供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
  (五)具有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六)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区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的人员身份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进行核实。审核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核发《就业创业证》。在证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标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特殊身份认定情况”页标注“毕业年度高校在校生”。
  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领《就业创业证》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按规定凭《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备案,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七、持《就业创业证》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本市生源高校在校生,毕业后应根据实际就业情况,按规定履行相应登记手续。同时,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办理报到和档案转移等手续。
  八、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工作要求
  (一)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的创业服务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学习,选派政策熟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设立专人专岗办理证件核发等业务;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做好本市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毕业后与现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答,使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知晓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核实确认表格内容,加强与区县人力社保局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做好政策落实。
  (三)人力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加强创业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定期交换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据此加强管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十、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2015年度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就业创业证》(样式)
  2.核发《就业创业证》信息采集表(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相关附件:
京人社就发2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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