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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6]10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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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  信用约束。不断完善全区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三)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自治区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发布。当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时,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相互告知,自治区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由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更新。
  (四)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市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职能到位
  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五)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工商局负责)
  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数字证书的方式登陆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审批和监管工作。(各级工商局,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0日内,制定出台本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设在自治区工商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各级工商局,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24号)的要求,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七)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该信息。市场主体应当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信息。2016年9月底前,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并予以公示。(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别负责)
  (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2016年9月底前,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都要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录入相关信息,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各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九)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结合本部门监管实际,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各级工商局,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防范化解风险。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的工作部署,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2016年9月底前,要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三)推进行业自律。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四)鼓励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要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要将“先照后证”改革落实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六)强化督促检查。
  自治区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自治工商局、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附件:自治区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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