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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6]7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27
实施时间: 2016-9-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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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我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建立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责任主体
  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驻宁机构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全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五个设区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所有县(市、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设在我区的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驻宁机构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工作安排,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触发机制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并在“信用宁夏”网站公布。责任主体要依据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中的有关主体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责任主体在提出联合激励名单时,应查询联合激励对象在其他领域或行业的信用记录。
  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是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自治区高级法院、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宁夏国税局、宁夏证监局等单位要分别牵头,按照国家部委印发的联合备忘录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深入推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部委已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国家部委合作备忘录未涉及到的领域,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自行签署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逐步形成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备忘录体系,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要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四、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责任主体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本地区本行业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一)守信激励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力度。4.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为个人的,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5.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采取信用加分、简化手续等措施。6.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7.有关部门联合金融机构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激励对象开发和提供“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
  (二)失信惩戒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4)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5)限制或禁止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6)限制或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7)限制或禁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8)限制或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9)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0)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1)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12)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2)惩戒对象为个人的,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3)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由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和修复期限。在修复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当事的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和社会公众对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异议,可以向提出名单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相关部门应尽快核实处理并反馈。核实期间相关部门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告知,暂时屏蔽公示信息,暂不执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公示共享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汇总后在“信用宁夏”网站进行公示,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录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数据接口,方便各地各部门将相关信息嵌入行政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各地各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时,应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宁夏”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应及时将实施案例情况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信用宁夏”网站进行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
  探索建立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更好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七、加强跟踪问效和诚信宣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对诚信企业和个人进行多渠道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加快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本地、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自治区食品药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消防安全、知识产权、征兵和国防动员等主管部门作为发起部门要研究提出多部门合作备忘录,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责任主体按确定的时限签署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定期汇总分析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
  2.自治区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
  3.守信联合激励名单
  4.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
  6.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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