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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建发[2016]3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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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决定自10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多部门联合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市区房地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三)无照经营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
  (四)实施合同欺诈的行为。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站、店堂内及印刷品等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八)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的行为。
  (九)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一)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二)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同时,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从事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相关金融服务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集中检查,通过联合检查、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本地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逐一摸底,建立台账。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邮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拒不改正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网上签约权限。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权益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清出市场,对涉嫌刑事犯罪人员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苗头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中介行业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市级部门还要组成督导组,对各区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
  (二)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向社会公开通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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