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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济政发[2016]2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15
实施时间: 2016-8-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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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明确维护粮食安全责任,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市作为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主要粮食品种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在粮食增产压力不断加大、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的情况下,保障粮食安全责任重大。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市政府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各县(市)区政府责任与市有关部门责任有机结合的粮食安全责任保障体系,牢固树立大食物理念,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粮食安全。
  (二)强化粮食安全县(市)区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长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和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明确粮食安全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实现粮食安全责任全覆盖,确保粮食安全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粮食安全部门责任。市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改部门要发挥综合部门职能,搞好粮食总量计划综合平衡,抓好粮食、流通业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科技部门要发挥科技创新对保障粮食安全的支撑作用,加强粮食新品种培育和增产技术研发应用;农业部门要抓好粮食生产,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耕地环境监测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方面的工作力量;粮食部门要抓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加强粮食安全重大事项的调度协调,抓好粮食储备和流通工作,加强统计信息服务和市场监测预警、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原粮质量监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力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力量;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工作合力。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到地块,确保2020年前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0万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以补定占”。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严格督查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完善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评价标准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扩大粮食高产创建规模,到2020年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不低于110万亩。大力开展粮食整建制高产攻关,打造一批“吨粮县”。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因地制宜推广管道灌溉、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建设一批节水节肥节药节地一体化高效农业示范区。(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加大粮食增产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加快推广一批粮食绿色增产技术,集中培育一批突破性作物新品种。加快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普及新型云农业科技园模式,带动互联网+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大力推进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过程机械化。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全市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市农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给予重点扶持。加快推进县、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委托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销社、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配合)
  (五)提升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坚持绿色发展,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大力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计划,积极推行以“节水、减肥、控药、洁田、修复、循环”为主线的面源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构建配方施肥个性化、统防统治专业化、生产经营规模化、防治主体企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体系。积极支持开展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通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等措施,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打造一批节水灌溉、农田建设、流域治理等水利项目。积极开展农机深松作业,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搞好重大病虫害监测,组织开展统防统治、应急防治,有效控制重大病虫危害,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配合)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落实国家粮食惠农政策。完善和落实粮食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稳步推进涉农财政资金整合,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粮油生产大县财政奖励补助等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和指向性,调动和保护地方政府抓粮、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位。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提高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市物价局配合)
  (二)抓好粮食市场收购。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工作,积极组织区域内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多元化市场主体开展收购业务,指导和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简化程序,严格管理,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需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格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查处无证收购行为。坚持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收购主体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厉打击“转圈粮”、“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市粮食局牵头,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市物价局、中储粮济南直属库配合)
  四、建立和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满足粮食安全保障要求
  (一)充实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人口及消费结构变化,及时调整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备案。要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将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布局、财务等信息报送市有关部门。储备粮保管、轮换等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等支出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解决。农业发展银行要落实储备所需贷款资金。(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配合)
  (二)加强粮食储备管理。认真落实《济南市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储备粮监管制度,不断提升地方储备粮监管信息化水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多措并举、先易后难,积极推进地方储备粮油集中统一管理。完善监管调用机制,严格落实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配合)
  五、落实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我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并抓好组织实施,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建成与全市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积极筹措资金,持续改善、提升粮食仓储和军粮供应设施条件。推进仓储信息化,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加大“智慧粮库”、“数字粮库”建设力度。(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二)大力发展粮食物流网络。结合我市打造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以粮食物流(产业)园区为龙头、国有粮库为骨干、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的粮食流通布局,努力打造区域粮食物流产业集群。将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列为市、县(市)区政府民生工程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积极推进济南粮食物流园区建设,将其打造成为我市综合性大型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各县(市)区要将粮油批发市场纳入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市区粮油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配合)
  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物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和军粮供应需要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通过吸收外资、民营资本及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市粮食局负责)
  (二)大力培育粮食产业。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业,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建设“食安济南”的重要民生工程,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延伸链条、建设一体化主食加工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到2020年年底,市区培育发展1-2家主食加工示范企业,每个县(市)区政府驻地至少建成1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重点支持我市三大粮食产业园区发展,3-5年内形成在国内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大影响力的大型粮食产业集团。(市粮食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一)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我市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加快建立我市与省级储备、中央储备的协调机制,提升我市粮食调控稳价水平。加快推进市粮油应急保障中心建设,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加强对全市进出口粮食的监管,掌握进口粮食的数量、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严把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关。(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2017年年底前,全市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各县(市)区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积极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融合发展。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提高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能力,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要达到15天,其他县(市)区要达到10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储备市场供应量。(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三)完善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加强粮食调查统计能力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并按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各县(市)区要确定一定数量的粮油价格监测点,通过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支持和补偿。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市粮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市物价局配合)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粮食、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动机制和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粮食经营活动。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检查,严肃查处拖延阻挠出库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和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行为。受委托做好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的库存检查工作,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秩序。(市粮食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配合)
  八、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粮食生产源头治理。加强耕地与粮食作物重金属污染调查监测,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粮食污染。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预警制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建立和完善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药包装等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探索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二)加强粮食流通质量监管。加快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将“放心粮油”工程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和完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对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质量检测密度,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监测和管控,对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市粮食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县、镇两级监管责任,加强粮食购销、储存、加工、运输及进入食品生产企业粮食和进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口粮监管。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市粮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一)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爱粮节粮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以及开展文明餐桌活动,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餐桌上的粮食浪费行为。组织好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市粮食局牵头,市文明办配合)
  (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引导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市粮食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粮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粮食安全的生产、流通、储备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粮食局负责)
  (二)强化保障措施。加强对粮食重要政策的科学谋划、统筹设计,涉及粮食安全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要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用于粮食方面并及时足额拨付。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规定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粮安工程”建设。农业、粮食等部门要落实好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配合)
  (三)建立考核机制。市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责任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粮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局配合)
  附件:济南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济南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战略,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工商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环保局、物价局、气象局、编办、文明办、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储粮济南直属库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市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结合粮食安全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考核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对上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市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部门评分和书面意见,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市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书面意见,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实地抽查考核(每年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对照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形成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考核等级的初步建议,确定考核等级,并形成我市自查综合报告,经市考核工作组同意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
  第九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5分)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统计局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7分) 市农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4分) 市农业局 市科技局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4分) 市农业局、
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 市农业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高标准粮田建设(4分) 市农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水利局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农业局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0分)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3分)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2分)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组织落实收购资金(5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储粮济南直属库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分)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7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3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20分)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9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商务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5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工商局、物价局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分) 市粮食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管责任。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2分)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市农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队伍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2分)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落实保障措施。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市农业局、粮食局 市编办、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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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 桂政发[2015]36 2015/7/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情况的通 粤办函[2016]62 201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