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改革,促进纳税服务深度融合,统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标准,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本公告。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内(不含大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备案,暂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备案,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标注其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五、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8/5/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 浙国税所[2006] 2005/6/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浙国税外[2002] 2002/7/13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 粤财税[2022]38 2022/10/1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晋国税函[2003] 2003/11/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浙地税发[2006] 2006/4/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2014/4/2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2] 2002/11/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渝国税发[2002] 200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