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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6]4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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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 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 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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