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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0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36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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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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