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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青岛市林业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对平度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农[2016]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27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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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资金统筹使用能力,调动基层政府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批示及在平度先行开展耕地生态保护试点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特制定《青岛市对平度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林业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7月27日
  青岛市对平度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对平度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为市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
  第四条 市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对象主要是对因实施生态红线保护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区域给予补偿。主要包括:
  粮食生产主产区域;
  生态湿地区域;
  重点水源地区域(含淹地50%或搬迁人口50%以上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村);
  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五条 市级转移支付资金以2014年该市小麦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及生态湿地、水源地、生态公益林周边村数量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一定三年。补助政策到期后,根据市与区市财政管理体制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条 平度市要将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当地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相关等领域和方向。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福利补助及与个人相关支出;
  出国(境)考察、公务接待、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等经费支出;
  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支出;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支出;
  弥补企业亏损支出、企业担保金支出,严禁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
  其他与支持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等。
  第七条 平度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扶贫项目规划,研究制定对下补助办法及绩效目标方案,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镇(街道)。
  对下分配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
  第八条 平度市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平度市要将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本级预算中,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平度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评价机制,不搞平均分配、不搞一刀切,奖优罚劣,对绩效评价效果差的,视情况相应扣减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或收回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末,平度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市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评价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印发《青岛市生态补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4〕47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平度市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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