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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科孵字[2016]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16-6-28
实施时间: 2016-6-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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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推进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规范和提高众创空间管理服务工作,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21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将在已认定区(市)级众创空间基础上,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经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已完成备案的区(市)级众创空间,均可申报。已通过科技部备案纳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不再申报。
  2.申报材料:
  (1)青岛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相关附件,包括:法人资格证明;众创空间所用场地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运营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等说明);开展创业活动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创客情况表、入驻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线上注册创客证明材料);创业导师辅导制度及导师聘任协议等有关材料;自有孵化资金证明或资金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有关证明;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成功孵化服务案例及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一式2份,简便装订(不要用塑料夹皮等)。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1.申报时间:由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包括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区(市)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等,申报时间截至2016年7月15日17:00时。
  2.材料报送地点: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地址:郑州路43号橡胶谷A栋)
  三、注意事项
  1.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服务等工作,与市办实事的任务目标和年度考核紧密结合,对拟推荐申报市级众创空间的机构,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众创空间运营服务质量。
  2.尚未完成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请务必在申报截止时间前首先完成备案工作。未备案的或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众创空间签约入孵的创客,由各众创空间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系统负责填报创客信息,并经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中予以确认。
  4.已通过科技部备案纳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将会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逐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科技部众创空间牌匾,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申请取消相应资格。
  附件:1.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区(市)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 王学村  电话:85911316;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王文颖  电话:6777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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