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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16]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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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一)组建市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融资再担保机构。争取2016年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立申请,初设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2020年累计达到30亿元,实现本市范围内再担保业务全覆盖。
  (二)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各区(市)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地方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内容,支撑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三)壮大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农业、贸易、科技、养老、就业创业、蓝色经济等重点行业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稳步推进区(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逐渐形成覆盖全市重点区域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创业类、科技类担保机构的专业优势,增强现有行业性担保机构的区域覆盖面和业务渗透力。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在助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为蓝色经济、生态旅游、文化影视、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业性担保机构。
  (四)推进现有机构布局优化升级。推进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通过增资扩股、联合重组、改制淘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现有机构布局。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等优势,开展兼并重组。力争2017年年底前,每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未来3年实现行业总注册资本金及平均单体注册资本金稳定增长,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新型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行业准公共产品业务导向
  (一)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行业要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立足发展普惠金融,坚持行业“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鼓励区(市)设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的,控制单户贷款担保额度上限,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力争到2020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5倍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不低于80%。
  (二)对接产业转型升级,为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落实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号)要求,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担保增信作用,重点围绕城市轨道交通、新机场、邮轮母港等重大工程项目,为小微企业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及银行贷款、发债等融资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优化操作流程。突出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导向,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做好融资跟进和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挥政府性担保的增信分险作用,积极服务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目标企业和产业集群,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三)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体系。对财政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对其盈利的要求,建立以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数量和质量、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再担保业务,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引导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允许政府出资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一定的代偿风险,对担保代偿率和损失率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引导其在可控前提下承担风险、积极拓展业务。
  三、鼓励改革创新,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一)提升审慎经营水平。融资担保机构要经营好信用,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机构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在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建设,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建立快速代偿处置机制,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二)推进融资担保业务创新。在聚焦主业、审慎经营的基础上,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依托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增强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开发新产品、新业务,利用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资源,着力在“海洋+”、物联网等重点产业集群、特定业务领域提供差异化、综合化的担保服务。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在区(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财富管理公司等新型业态合作,争取在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担保领域实现突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抱团发展,在股权、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联保、分保、反担保等方式开展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授信额度共享。做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引导更多担保机构尤其是区域性担保机构加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担保+保险”业务模式,分散代偿风险。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
  四、推进政银担合作,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完善合作政策。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青岛银监局建立推进政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妥善解决合作中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参与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等顶层设计。对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行业性担保机构,要提供分担风险、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改进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二)丰富银担合作形式,扩大合作覆盖面。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将政银担合作情况纳入对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控股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在青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对我市的信贷政策倾斜力度,增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授信规模。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监管部门评级较高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倍数。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政府性担保基金,建立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充分利用青岛金家岭金融聚集区的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外资银行向担保机构开放授信,探索建立适于财富管理发展的授信合作模式。
  (三)发挥再担保机构作用,增强合作效果。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技术支持、增信支持为纽带,逐步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市级融资再担保机构要做精做细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再担保业务,努力做到广覆盖、小额度、低费率,并大力发展比例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等增信业务,不断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
  五、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一)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市级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机制,在日常审批、重大风险防范应对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管理、资本金合规运营等重点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全面推行融资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行业非现场实时动态监管。探索建立资本金限量托管制度,确保资本金合规、高效使用。
  (二)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各区(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区(市)政府要按照“监管力量与机构准入相适应”原则,加强人、财、物等监管资源配备;按照“谁培育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抓好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对本区(市)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市)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六、发挥协同效应,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加大财政奖补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上一年新发生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05%的补助。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制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免征增值税等工作。
  (二)规范抵质押登记。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质押登记时,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登记成本,并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强制性评估。融资担保机构要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以及列入人民银行抵押贷款试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进行质押,探索运用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质押。
  (三)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断扩大接入企业数量。充分利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针对失信、违法行为,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发展促进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承担数据统计、调查研究、行业内信用数据库建设等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间、行业与政府间、行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交流协作,在人才培养、项目推介、行业研讨等方面实现互利共赢。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规范,建立完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机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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