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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福发[2016]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7-27
实施时间: 2016-7-27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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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各区县妇幼保健所:
  为在本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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