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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资[2016]10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21
实施时间: 2016-8-21
法规类型: 河北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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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国资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推动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和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等有关文件,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2016年8月21日
  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和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省属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其中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分年预拨、分项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补助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提出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建议,并确保按期完成“三供一业”工作目标;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团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一级)”)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提出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的初步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一级)负责制定所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管理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所管理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补助范围包括: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实现分离移交(以下简称“先期移交”)的“三供一业”,以及此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和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一)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我省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改造居民户数按照实际分离移交居民户数核定。
  (三)对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财政补助比例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财政补助比例为75%,其他省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比例为5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省属国有企业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
  签署框架协议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协议。
  第十条 主管省直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一级)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或本集团公司(一级)补助资金,并提出预拨申请文件,于2016年8月25日前报送至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于2月底前报送至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主管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一级)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工作方案、本年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从2017年开始还应报送以前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及资料:
  (一)先期移交和列入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列入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的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测算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先期移交的需提供移交协议、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四)相关企业属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或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应及时提出清算申请,主管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一级)审核汇总形成本集团公司(一级)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及资料:
  (一)已完成分离移交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3)。
  (二)已完成分离移交的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4)。
  (三)移交协议、监理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四)相关企业属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或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主管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一级)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或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移交验收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以后每年于3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初审汇总表(附件5)、清算资金初审汇总表(附件6)。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复核后,根据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核定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或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协议的,按不低于标准内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框架协议的,按不低于标准内补助金额的80%预拨。
  (三)对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其中,对仅完成部分“三供一业”项目分离移交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预批复主管省直部门或拨至集团公司(一级)。清算时,根据清算结果,将剩余补助资金批复主管省直部门或拨付至集团公司(一级),应扣回资金的,将核减主管省直部门相应预算资金或从集团公司(一级)扣回相应资金。
  第十六条 主管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一级)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 财政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承担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划转方案由集团公司(一级)审核批准,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移交企业应当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一级)可以将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一级)要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国资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都要入专户管理,所产生利息一并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资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等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整体搬迁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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