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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6]1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7-27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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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本市实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工作部署,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取消船舶过闸费、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商品砂浆)产品鉴定费、特殊建设项目评审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计量器具检定费的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上述取消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清理类别 备注
水务 船舶过闸费 取消  
住房城乡建设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商品砂浆)产品鉴定费  
住房城乡建设 特殊建设项目评审费  
质量技监 计量器具检定费 缩小征收范围 免征直流电流表(指针式)、交流电流表(指针式)、直流电压表(指针式)、交流电压表(指针式)、直流功率表、交流功率表(指针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等7项明细检测项目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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