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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节[2016]49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时间: 2016-8-23
实施时间: 2016-8-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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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环保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订),确保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市《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深入推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申报工作。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申请之起,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制造型企业;
  (三)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五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优先申报;
  (四)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纺织、有色金属、氮肥、农药、焦化、原料药制造、电镀、染料颜料制造行业等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企业优先申报;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高耗能企业。
  (六)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或已获得排污许可证。
  二、申报程序
  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填写《2016年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或工业控股集团对申报表进行初审并商区环保局确定,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区/集团留存,一份盖章后附企业营业执照报送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市推进办将有关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名单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和2016年度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汇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2016年度上海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由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或工业控股集团。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或工业控股集团以及各区环保局于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工作。
  各工业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动员和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配合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或工业控股集团以及各区环保局做好相关申报汇总工作。
  五、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址: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302室)
  联系人:沈黎敏 刘扬
  电话:6080506964085119-2545
  传真:60805073
  邮箱:shenlimin_cp@;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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