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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15
实施时间: 2016-8-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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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斩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的要求,现将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摘登如下,供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监督。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
  (一)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三、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举报、信访或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或上级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各单位负责同志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严查违规干预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税务人员同涉税中介机构的关系。
  监督举报电话:0431-88994560(注税中心);
  0431-88994938(监察室)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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