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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6]9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8-25
实施时间: 2016-8-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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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有关市县和省属企业压减粗钢产能数量、需安置职工人数等因素。其中:压减粗钢产能目标任务数量,权重为50%;需安置职工人数,权重为50%。计算公式如下:
  市县和省属企业年度奖补资金规模={(当年地方压减粗钢产能数量/全省当年压减粗钢产能数量)X50%+(当年地方需安置职工人数/全省当年需安置职工人数)X50%}X中央奖补资金规模。
  第四条 梯级奖补资金与各市县和省属企业超额完成压减粗钢产能任务数量完成情况挂钩。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数量的市县和省属企业,根据中央对我省考核结果,按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对完成目标任务数量超过0-5%(不含,下同)的市县和省属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对完成目标任务数量超过5-10%的市县和省属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的1.25倍;超过10%以上的市县和省属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的1.5倍;最高不超过30%。计算公式:梯级奖补资金=基础奖补资金X超额完成比例X倍数。
  第五条 为鼓励市县和省属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早退多奖”的原则,在计算年度压减粗钢产能任务数量时,2016年-2020年分别按照实际压减产能的110%、100%、90%、80%、70%测算。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意见的要求,各地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对本地区的钢铁企业进行摸底调查,鼓励和引导企业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主动退出钢铁过剩产能,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并提出下一年度压减粗钢产能年度任务数量和职工安置人数;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30日前根据我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数量向财政部提出预拨基础奖补资金申请。
  第七条 按照当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资金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测算奖补资金规模和分配方案,报经批准后将专项奖补资金下达至有关市县和省属企业。
  第八条 承担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现行职工分流安置政策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分流安置,并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专项奖补资金申请。各地要成立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审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参与的审核小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后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专项奖补资金。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
  1.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4.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举办的专场招聘活动费用、按规定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费用;
  5.企业为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费用;
  6.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条 专项奖补资金年度安排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度结束后,财政部根据核查结果,对各省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扣回基础奖补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照系数,清算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清算结果与相关市、县和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奖补资金使用不合理或已完成压减粗钢产能任务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地区,省财政收回奖补资金,并调整到其他使用规范、安置职工任务重的企业。
  第十二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专项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并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四条 各地区和企业要建立专项奖补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过剩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钢铁化解过剩产能情况上报制度,按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0日内将压减粗钢产能数量、职工安置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按要求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堵塞漏洞,防止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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