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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金[2016]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8-28
实施时间: 2016-8-28
法规类型: 浙江 薪酬管理 金融国企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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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金融企业:
  经报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及《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金融企业,是指由省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或协议控制金融企业(以下统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推荐、委派或任命的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
  第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强化金融企业负责人职责,促进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金融企业经营特点、功能性质、规模大小、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严格规范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金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既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又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出资人、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金融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合理薪酬分配关系。
  (四)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有效监管体系。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采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金融企业内部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依据金融企业年度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等指标,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对照金融企业相应绩效评价标准值确定绩效评价得分。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由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等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等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绩效评价分值与类型
  绩效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的评价类型为优(A);
  评价得分达到65分以上(含)不足80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
  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不足65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
  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三章 薪酬核定
  第十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对于当年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亏损的,当年基本年薪按照80%确定。
  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有关部门统一发布。
  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依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贡献程度等因素,由金融企业按内部管理程序确定。
  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金融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调整基本年薪系数的,由该负责人所在金融企业于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依据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内部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介于0—2之间。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绩效倍数+年度考核浮动系数)×2/3
  年度绩效评价类型为E类时,绩效倍数为0。
  年度绩效评价类型为D类时,年度绩效倍数=0.5×(绩效评价得分-D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D类起点分数),年度绩效倍数在0到0.5倍之间。
  年度绩效评价类型为C类时,年度绩效倍数=[0.5+0.5×(绩效评价得分-C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年度绩效倍数在0.5到1倍之间。
  年度绩效评价类型为B类时,年度绩效倍数=[1+0.5×(绩效评价得分-B类起点分数)/(A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年度绩效倍数在1到1.5倍之间。
  年度绩效评价类型为A类时,年度绩效倍数=[1.5+0.5×(绩效评价得分-A类起点分数)/(A类封顶分数-A类起点分数)],年度绩效倍数在1.5到2倍之间。
  年度考核浮动系数与金融企业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0-1之间。金融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金融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具体计算公式及方法由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金融企业负责人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其中: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任期内3次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加权计算,权重分别为30%、30%、40%。
  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金融企业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如下材料:
  经审计后的绩效评价基础财务数据、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金融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年度经营业绩总结报告;
  各负责人任职情况,以及与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贡献程度相匹配的各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情况、企业内部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金融企业报送的基础财务数据、材料、报告等,根据财政部有关标准值,对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形成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方案,报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经审定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考核结果,批复给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负责人薪酬。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将有关薪酬兑付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八条 当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未确定前,可按一定标准预发。当年薪酬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具体预发标准由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由金融企业根据业绩考核任期内年薪清算结果及任期考核情况兑现并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付。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计入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金融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职工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发挥对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1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超领薪酬、违规领取考核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的,一经发现,追回违规所得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金融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金融企业应规范薪酬分配行为,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调整机制,促进金融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级集团控股公司类、联社类、担保类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浙财外金[20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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