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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建[2016]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6-5-25
实施时间: 2016-5-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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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1:2000正射影像图制作项目资金和1:2000数字线划图制作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及工程内容编制项目总预算和明细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
  (三)注重绩效原则。加强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审核、确定项目总预算,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项目预算。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向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编制项目明细预算;审核并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的明细项目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明细预算;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编制项目结(决)算;对预算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明细预算管理
  第五条 年度项目总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明细预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指标文件,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并明确明细预算编制要求。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编制年度项目明细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
  第六条 经批复的年度项目明细预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项目完工后办理结算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年度明细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因年度工作任务调整需调增、调减资金预算的,应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明细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遇特殊原因需对类级科目之间进行调剂的,应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开展项目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的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五险一金”等。人员经费由财政拨款安排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省财政规定的标准安排,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办公费:指因项目工作需要购买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书刊等支出。
  (三)印刷费:指项目发生的报告印刷、出版、制图费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四)咨询费:指因项目工作需要发生的咨询方面的支出。其开支标准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人员。
  (五)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开展野外工作、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相关标准和报销管理等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维修(护)费: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
  (七)租赁费:指因项目工作需要租赁航摄飞机、航摄仪、后期数据处理设备等专用设备仪器、机场航摄飞机起降及停放场地以及专用通讯网络等发生的支出。
  (八)会议费:指组织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学术研讨、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与会人员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等。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等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加或组织技术、质量检查、应用软件使用等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培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驻地自行组织培训的,不得列支参培人员住宿费。开支范围标准、报销结算要求等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专用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
  (十一)劳务费:指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的发放应与项目周期、劳务人员投入的工作时间一致。
  (十二)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租用各类交通工具的,除租金、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外,在本科目项下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十三)专用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使用)费:指因项目工作需要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的支出以及仪器设备使用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专用软件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的,对投入项目使用的其他设备(项目经费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除外),可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仪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5年,按实际使用时间和原值计算。
  (十四)委托业务费:是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在项目成本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等。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合理分摊,据实列支。具体比例如下:
  (一)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12.5%;
  (二)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0%;
  (三)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8%;
  (四)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5%。
  间接费用控制总额按照上述比例分段累计确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按审核批复的明细预算执行;不得虚列、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挤占、挪用和套取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性支出、外协支出、捐赠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1:2000正射影像图”和“1:2000数字线划图”两个项目分别进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费用归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依法依规办理资金的支付。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按年度编制项目财务结算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于下一年度2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结转资金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明细预算时必须同步申报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随明细预算一并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年度结算报告的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随财务决算一并编制总体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并作为财务决算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任务及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协调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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