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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军民[2016]2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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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强规划引领和资源整合,规范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努力营造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28号),以及工信部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是指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或引进省外军工优质资源,以军民融合发展产业为方向,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相对集聚,形成鲜明军民融合特色的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块或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块。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是我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实行分级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管理和备案,并确定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报省经信委备案,并负责本地区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规划、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地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择优扶强和统筹布局相结合,突出特色和规范有序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基地条件与备案程序
  第四条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分为园区依托型和军工单位支撑型。园区依托型,主要依托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发展形成;军工单位支撑型,主要依托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军工单位、研究院所或产业联盟等发展形成。
  第五条 园区依托型军民融合产业基地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战略规划清晰。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制订军民融合发展年度工作方案。
  (二)产业特色明显。园区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军民融合相关产业产值比重超过10%,近三年军民融合相关产业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速超过10%(设立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之日起计算);有一批军民融合特色企业;军工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或民参军工作成效显著。
  (三)骨干企业较强。拥有一批带动性、辐射性较强的军民融合相关骨干企业;至少有1家(含)以上企业进入国内同行业规模前三位,或1家(含)以上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或3家(含)以上地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骨干企业关键技术达到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至少3项(含)以上,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研发机构)至少3家(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至少20件(含)以上。
  (四)服务体系健全。具有明确的军民融合工作管理机构,专人负责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物流配送、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较为健全;具备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六条 军工单位支撑型军民融合产业基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配备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年度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计划。
  (二)军民融合相关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军民融合相关产品年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
  (三)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具备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平台,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研发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民融合产业成果,或利用军工技术成果转化后对培育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成效明显;关键技术达到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
  (四)产业协作带动能力强,军民融合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作紧密,为相关行业组织或协会主要成员,或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备案:
  (一)近两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涉密事故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上年度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第八条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要求:
  (一)备案程序。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备案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市本级基地向设区的市经信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确定后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本地区确定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后上报省经信委备案。
  (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设区市经信部门的上报文件;2、《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园区依托型)》(附件1)或《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军工单位支撑型)》(附件2)(可从省经信委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3、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3);4、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5、能够证明备案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有关文件;6、能够证明备案单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材料。
  (三)备案材料中引用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备案材料原则上不提供涉密事项,确需提供的,按照保密规定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四)备案材料要求书面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省经信委。
  第九条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应定期将运行发展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进展报当地设区市经信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汇总,报省经信委。
  第三章  基地评价和管理
  第十条 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服务能力与运作绩效,促进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健康发展。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基地发展指标。基地规模、基地内企业军民融合情况;基地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基地内企业技术中心情况;基地内企业总产值情况。
  (二)政策支持指标。军民融合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军民融合组织领导与服务安排情况。
  (三)培育机制指标。基地内企业获得财政、投融资机构资金支持情况;基地内企业取得军民融合标志性成果情况;军民融合交流对接情况。
  (四)创新发展指标。基地内企业的成果转化情况;基地内企业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专利新产品的数量。
  (五)工作保障指标。基地内相关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情况;基地及时准确上报数据等材料情况。
  第十一条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由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每三年评价一次,评价对象是已在省经信委备案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通过对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评价,省经信委择优确定一批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经省经信委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后,由省经信委授予“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军民融合类)原则上在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内推荐申报。
  各地经信部门可对示范基地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服务、基地建设等方面支出,也可用于对示范基地项目支持,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省下达的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中给予安排,并积极推荐争取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如发现在报备案、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省经信委收回示范基地标牌,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军民[2011]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园区依托型)
  2.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军工单位支撑型)
  3.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基本情况表
  4.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指标表

相关附件:
附件1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园区依托型).doc    
附件2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军工单位支撑型).doc    
附件3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4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指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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