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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6]1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4-22
实施时间: 2016-4-22
法规类型: 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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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金融企业: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16]52号)要求,为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全面掌握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5年度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及所辖各县(市)2015年度所属地方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2015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附件1、2)、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三、各区直金融企业应对2015年度发生的产权变动及其申办情况进行清查,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6年4月25日前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规定的有关材料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报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四、为确保产权登记历史数据无误,各金融企业应在同级财政提供的上年审核后数据基础上填报,各市财政局、区直金融企业可发邮件至gxdfjr@并注明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员联系方式,以便发放上年审核后数据。
  五、各国有地方金融企业应加强对本级及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的管理,在应办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集中补办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同时,应严格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文件要求,对下属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纸质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内容:
  (一)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的,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成立批文、主要经营业务、成立时实收资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以及占有登记时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国有资本数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分别列示)及其出资人具体出资占比情况。
  (二)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登记时点的产权具体情况、主要经营业务、本次产权变动原因、变动类型、变动情况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三)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登记时点的产权具体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产权注销原因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六、财政部拟对产权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以配合产权登记办法修订,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建议,有关建议意见连同2015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一起上报。
  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精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事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区直金融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请直接提交至财政厅(地方金融处),不再通过广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各市县所辖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材料提交方式等具体管理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单位电子数据请发至gxdfjr@。登记过程中如有数据报送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地方金融处)联系,联系人:韦素梅,联系电话:0771-5331674;政策咨询和数据填报问题请联系财政部(金融司产权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8551250;软件操作等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部门,联系电话:010-68553397或400-119-9797。相关电子表格可登陆财政部金融司外网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http://jrs.mof.gov.cn/zaixianfuwu/ziliaoxiazai)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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