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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6]136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8-2
实施时间: 2016-8-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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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编办、各区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2016]1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的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6]2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本市将开展涉企收费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进一步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1.对于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1),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3.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4.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5.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担,并收费的;
  6.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7.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8.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9.行政审批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
  10.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11.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12.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13.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1.组织实施。市级专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编办牵头组织实施。各区要建立由区财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民政、区编办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区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统筹安排、认真实施,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
  2.加强舆论引导。专项检查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属有关部门、各区相关部门将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强化社会监督。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等举报机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曝光力度,追踪各种违规收费的举报线索,开展涉企收费重点检查。
  4.加大问责力度。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情况,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根据《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8月1日至8月10日,市属各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涉企收费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涉企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对本单位本系统(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涉企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对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8月10日前将总结及附表(见附件3)报送市财政局(附电子版),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编办。
  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照13项检查重点中的第10项、第11项涉企收费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和整改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8月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送市民政局。
  各区按照市级涉企收费检查方式开展本地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区财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民政、区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8月10日前将总结及附表(见附件3)报送市财政局(附电子版),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编办。
  (二)重点检查。在自查自纠期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进行实地重点检查,将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和国办督查室。
  涉企收费举报热线:
  1.市财政局涉企收费检查热线:010-88549216
  2.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举报热线:12358
  3.市经济信息化委减轻企业负担举报邮箱和电话:bj-jianfu@bjeit.gov.cn,010-57587170
  4.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举报电话:010-84038110
  联系人:刘旭红  桂光
  联系方式:88549216、68423857
  liuxuhong@bjcz.gov.cn、guiguang@bjcz.gov.cn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相关附件:
1.2013年以来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doc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pdf    
3.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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