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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16]1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2
实施时间: 2016-7-1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6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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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境内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三、 各市(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要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相关附件:
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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