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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16]3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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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9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号),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工业园区(含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夯实环境管理基础,落实环境监管职责,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开展园区污染防治工作。到2020年,全市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设立园区,严格项目准入
  1、优化园区规划布局。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按照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排污总量,防止环境质量恶化,已建成园区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逐步优化调整。重点生态功能区内不得新、扩建各类园区,已有的园区应逐步改造成消耗低、排放少、可循环的生态型园区。(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评估环境风险,提出园区风险防范措施。高新区、小蓝开发区、昌东工业园、昌南工业园、桑海产业园等在定位、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布局和主要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修订的,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实施满五年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进贤经济开发区等应开展但尚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在2016年12月底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以外的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地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限期整改,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等要求。新建区长棱工业园等园区应对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制定搬迁计划,在2017年底完成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3、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各园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业。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关于产业布局、项目准入、项目布局的相关要求,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条件,确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环保部门予以核算认定,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超出控制范围的园区,不得引进新增该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改、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以“零排放”、“零污染”等类似名义为企业入园开绿灯。(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强化企业责任,规范企业运营
  1、规范废水排放。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排放。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农药、制革、造纸、印染、电镀、印刷线路板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企业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置入河排污口,废水排入环境水体的,应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前,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废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满足所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企业废水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对于未规定间接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处理工艺需要和自身处理能力,在确保能够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与企业约定污水纳管浓度限值,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污水排放口;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污水排污口。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同意。污水排放口原则上设在厂界旁,企业产生的污水应通过明管输送到污水排放口。重点污染源排水口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园区应对重点排污企业逐步安装排水自控阀门,逐步实现自动留样、刷卡排污和自动截污。(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规范废气排放。废气、粉尘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废气、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对废气、粉尘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排放。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治理力度,建设相应的收集、处理、应急处置设施,化工、医药、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农药、制革、造纸、毛皮、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要通过局部密闭和车间或工段负压操作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化工类企业要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泄漏排放;包装印刷企业要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无溶剂复合油墨等环保产品和组合工艺。(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园区企业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排气筒的高度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设置排放未处理废气的旁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3、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废管理的固体废物、按照《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日常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公布相关信息,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贮存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贮存场所和包装容器要按要求设置标志并加强风险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移出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治理安全隐患。园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1、加快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进贤经济开发区、武阳工业园区、向塘工业园区等所有园区应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与园区产业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出水至少满足一级B出水标准,已建成投运但尚未达到一级B标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积极推行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加快建设污水收集管网。2017年底前,白水湖工业园区、安义工业园区等所有园区应完成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对已破损的污水管网要尽快修复到位。有条件的园区可根据治污需要,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实施单管或明管收集,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处理。(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3、鼓励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积极推进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在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推行集中供热,供热范围内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应予关停。集中供热项目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4、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减少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及以化工为主导的园区,鼓励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具备条件的园区可以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地区,不得引进新增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5、建设园区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园区应在2017年底前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企业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以化工等行业为主的园区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距离园区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逐步建设恶臭电子鼻在线监控、激光扫描等设施,建成智能化实时大气污染预防预警平台,防范恶臭扰民。(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6、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园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鼓励涉重金属企业,化工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优化产业结构,减少污染排放
  1、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加强监管执法,打击违法行为
  1、开展园区环境保护大排查。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在2016年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园区所有企业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市环保局在高新区、经开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配合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新区)所有企业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坚决不能允许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必须依法关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开展园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依法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综合监管执法,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3、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状况。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鼓励举报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对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市环保局牵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5、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监测和执法装备,保障监测、监察工作用车,进一步提高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场所、定经费,使园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园区可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作用
  1、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第三方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向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境公共服务领域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择优选择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
  2、探索企业污染第三方环境服务。积极探索污染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 转变。鼓励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处理。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收费政策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园区可根据不同的接管标准和污水处理难易程度,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园区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直接向其征收排污费,通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不再向其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园区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置设施,根据其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按照一般企业收取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执行。
  (三)严格落实责任
  1、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园区内的企业应履行法定环保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应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停业、关闭;构成《环境保护法》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条件的,或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处理协议要求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环保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强化园区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或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园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园区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任务,保障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加强园区日常环保监管作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园区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园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管理台账,实现“一园一档、一厂一策”。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各园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的园区,将约谈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对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追究先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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