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发[2016]2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7
实施时间: 2016-6-7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6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6年5月27日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7日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我市生物医药产业特别是中成药的优势,抢抓机遇,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生态化转型升级,实现生物医药产业千亿目标,根据《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及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和大型医疗检测设备、医学影像、医药中间体等的研发、生产企业,以及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条 支持项目建设
  支持来昌投资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上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并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发票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属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全国医药100强或国外知名医药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要创新和重大产业化,跨区域、行业、领域兼并重组的重大项目,由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 支持技术改造
  支持现有医药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购买设备发票额的6%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支持技术创新
  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研发中心。对新设立的研发中心,通过评审验收合格后,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发票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现有研发中心配套能力建设,对年度新增研发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新购置研发设备发票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积极吸引国内外生物医药各类公共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昌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外医药行业科研院所和医药企业来昌创办研发中心,正式验收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发票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其研究成果在本市产业化,再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对医药企业购买填补省内空白的专利技术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按其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20%奖励三年,累计不超过其专利购买费的50%。
  鼓励生物医药孵化器建设。生物医药孵化器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职专业的服务团队。对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孵化器,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为2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三年。对孵化器孵化后所设立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新产品开发
  对医药企业自主研发的1-12类生物制品药物和1-6类中药、1-4类化学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项目,按申报临床前研究阶段、临床试验阶段、通过评审注册后阶段,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
  对医药企业在临床前研究阶段的每个新品种(含新药和新医疗器械品种,下同)开发过程中的检测检验费,经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所(院)出具检测报告后,对新药和新医疗器械每个品种按实际检测费的20%给予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每个新药品种,获得临床批件后,按照实际发生临床试验费用的10%分不同时段给予分别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后,一次性按实际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新品种取得国家新药证书(含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生产批件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医药企业,全额奖还产品首次注册费,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化学药品1类和中药1类、生物制品药1类的新药每个奖励500万元;对化学药品2类和中药2类、生物制品药2-6类的新药每个奖励200万元;对化学药品3-4类和中药3-6类、生物制品药7-12类的新药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品种奖励50万元。
  对抢仿专利到期的畅销药物成为首仿药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属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药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
  此外,对填补我省空白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对其临床试验费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品注册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后,全额奖还该医疗器械产品的首次注册费。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对在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对成为全国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相同品种在三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产业化
  对获得新药证书及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二、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后,对企业新产品自开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按该产品年销售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三年累计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市场开拓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做大市场规模。对销售本企业生产药品或医疗器械单个品种(台)年度销售额(企业销售价格,不含税)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0.5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中标合同2000万元及以上的,以上年度该品种在同一省份销售额为基数,按实际新增部分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注册的中药和生物制品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注册的化学药制剂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对新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注册的化学原料药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美国FDA和欧盟CE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企业在国外注册自主品牌。对在国外成功注册企业品牌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多个国家注册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本市医药产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化、市场化并购等方式,兼并收购同行业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对本市产业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合作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南昌高新区国家医药国际创新园和南昌经开区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使之成为市级层面提供集产业集聚、企业孵化、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检测验证、资本运作、信息发布、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引进和培训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支持平台建设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小蓝经开区、进贤县根据园区产业特色,建设信息发布、研发与检测、注册与办证、人才培训、仓储配送等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支持平台建设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积极吸引国内外生物医药检测机构在昌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立的生物医药检测机构,正式验收并获得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质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发票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提供生物医药检测、药品实验等公共服务的平台或机构,每年按其实际提供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享受公共服务的企业,每年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组建医药产业联盟
  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各类医药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级医院依托各自的产品、技术、设备、人才、资质、渠道等优势,共同参与,共谋发展,构建南昌市医药产业联盟。在产业联盟框架下鼓励各医药企业、各类机构利用现有设备、技术、资质,提供研发、实验、检测等资源,构建产业联盟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卫计、食药监、物价、人保等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积极帮助协调我市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地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本地医药产品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新药、中药保护或独有品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建立由工信、发改、卫计、食药监等市直部门以及各级医院、各生物医药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推动本地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大市场规模。
  第十四条 优先保障要素需求
  生物医药产业用房用地优先纳入建设规划和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生物医药企业的人才和用工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入驻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形成产业聚集效应。
  第十五条 生物医药企业在企业上市、融资担保、人才引进等方面优先享受现有各项优惠政策。本政策措施与市里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时,本着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市本级承担的资金从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年度兑现。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 沪府办规[2024] 2024/8/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 沪府办规[2021] 2021/4/16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 闽工信规[2023] 2023/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制订的《关 沪府办发[2014] 2014/9/30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物医药产业 桂政办发[2018] 201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