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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6]46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5
实施时间: 2016-7-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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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推进残疾人救助工作。
  1.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2.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机制,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3.减轻残疾人医疗康复负担。根据省级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各级公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家庭零负担;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加大公办、民办精神病人专科医院建设力度,市二院设立重度精神病人医养结合专区。
  (三)落实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4.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5.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自理能力等级分三档分别给予省定标准护理补贴。
  6.落实残疾人康复补贴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地可给予适当补贴。
  7.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并逐步提高标准。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8.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9.推动残疾人分散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所有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编办、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编制预留、招录组织等工作。
  10.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11.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优惠政策。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2.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大力发展残疾人来料加工,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带动残疾人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便民服务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
  13.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14.推进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每年提供10%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
  15.促进残疾人精准扶贫。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
  16.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17.保障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尊严。开展残疾人的普法教育,增强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能力。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18.建立产前免费筛查和残疾报告制度。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行产前筛查免费制度,控制残疾发生率。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加强对残疾人的婚育指导。
  19.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推进新生儿残疾筛查工作,逐步建立新生儿筛查定期报告制度,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20.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技术指导队伍建设,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转建为残疾人康复医院,形成以市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镇(村)康复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
  (二)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建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22.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纳入学籍管理,采取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打通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交流通道。
  23.实施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为听力、视力残障人员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
  24.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政策。对在具备相关资质的特殊教育机构专职从事残疾人教育、康复工作的特殊教育工作者,给予特殊教育津贴补贴。
  25.推进残疾人学生职业教育。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支持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积极向省特教学院、华强中专等推荐学员。
  (三)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26.促进残疾人参与文体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的作用。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27.积极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广泛开展残疾人艺术创作、文化展示、艺术汇演等活动。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
  28.大力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体系,公办全民健身场所普遍开展残疾人健身项目。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示范点和示范基地,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四)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29.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到2018年,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机构。各县(市)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康复指导、转介和辅助器具适配,至少开展1—2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30.规范服务设施管理。制定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31.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严格监管。各级机关、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和街道社区办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无障碍改造。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
  32.加大信息无障碍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等信息服务,逐步实现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市本级及各县(市)广播电视台要不断拓展手语栏目,推进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33.促进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乘坐。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
  五、建立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残疾人服务机制
  (一)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3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满足残疾人需求。鼓励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建立托养、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35.扶持助残公益项目。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公益创投等方式,在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落实和服务好“寿尔福200万助残”公益项目。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36.建立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依托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健全市、县、乡、村志愿助残队伍。加强助残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志愿助残群众性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定期到城乡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扶贫基地等开展志愿助残活动,鼓励各类学校定期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37.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助残组织。推动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促进共享融合发展。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38.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残疾人服务方式和内容,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的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扶持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在用地、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39.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五)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
  40.拓展残疾人事业宣传平台。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
  41.营造扶残助残良好氛围。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保障措施
  42.认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加大投入,建立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
  43.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各地要将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确定实施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确保任务完成。
  44.建立残疾人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经费,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和残疾人民生项目。
  45.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46.开展评估和督查。制定我市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2020年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中条款涉及有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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