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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3-1-18
实施时间: 199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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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发布。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本通知附件为准,收费标准及收入的使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系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附件: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1.航道养护费(内河、长江)
  2.运输管理费(公路、水路)
  3.公路养路费
  4.晋煤外运服务费
  5.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8.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9.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10.海员证费
  11.海事调解费
  12.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
  13.船舶证明签证费
  14.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15.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1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17.清除污染管理费
  18.中国船检局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检验费
  19.地方船舶检验费
  20.中国船级社船舶、船用产品、海洋工程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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