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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提高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6]5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6-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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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高现代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商贸流通集约化发展
  (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深入实施“电商换市”战略,加快培育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构建集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和产业基地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宁波电子商务城、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支持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宁波航运交易所等重大平台发展,着力打造1~2家年交易额超5000亿元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2~3家年纳税过亿元的交易企业。积极推进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构建宁波跨境电子商务体系,重点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制度、服务、管理三大领域创新,打造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形成进出口并重、多种模式并存、线上线下有序结合的跨境电商发展格局,探索具有宁波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鼓励商贸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合作。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加快推进与助农金融服务点的合作共建工作,在淘宝中国“宁波特色馆”基础上,开设县(市)域“特色馆”。强化电子商务产业支撑,推进电子商务与网络支付、软件技术等配套服务衔接。推广应用大数据,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探索电子发票多元化开具方式,鼓励和引导纳税人索取电子发票。加大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金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打造电子商务人才高地,加快引进电子商务领军型人才、创业型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快发展商贸物流。实施《宁波市“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的城乡物流配送网络,优先发展城市共同配送,构建物流园区、公共或集中配送中心、末端配送节点的三级配送体系,加强物流园区建设政策配套,推广集中仓储、协同配送等新型配送组织模式,着力提高智能柜等公共取送点的覆盖面。大力发展商贸领域专业物流和第三方物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鼓励发展绿色物流和其他专业物流。培育壮大快递企业,推进“互联网+”快递,提高物流效率。大力推广应用现代物流技术装备,支持建设商贸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降低物流成本。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物流系统或平台技术物流企业,积极培育并支持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物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列支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允许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非机动物流配送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对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邮政快递等车辆,实行高峰时段通行等特殊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商贸业向现代服务业延伸,由城市向农村市场延伸,切实提高连锁率。进一步拓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在工业自销、医药、美容美发、家政、农资、食品、餐饮、文化休闲等行业大力推广连锁经营。鼓励本土连锁企业到市外、省外开店,提高宁波连锁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占有率。鼓励连锁企业做专做优做强,使更多本土企业进入全国连锁百强,稳步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品牌连锁企业优先进驻学校医院、地铁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旅游景点等,带动商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提高。放宽连锁企业烟草零售经营准入,允许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连锁便民店,由当地烟草公司访销配送。对拥有直营门店数20家以上的且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对象的连锁龙头企业,在符合经营资金要求且拥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放宽烟草经营准入门槛。对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政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同意,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推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
  (四)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革发展。支持零售企业提高自营商品比例,开发自主品牌、定制化商品。鼓励零售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开展全渠道营销。鼓励大型实体店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向智能化、多样化商业服务综合体转型,增加餐饮、休闲、娱乐、文化等功能,由商品销售为主转向“商品+服务”并重。鼓励中小实体店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便民功能。鼓励传统批发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的转变。支持发展品牌联盟或建设品牌联合采购平台,集聚品牌资源,降低采购成本。2017年底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
  (五)加快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打造以海洋文化为底蕴,以商务餐饮、社区餐饮和旅游餐饮为重点,融本土特色餐饮和国内外知名餐饮于一体的宁波餐饮新格局。深入实施餐饮名店、名家、名菜“三名”工程,继续打造一批品牌餐饮企业,大力推广酒家酒店钻级评审和绿色饭店、绿色旅游饭店评审工作。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在线订餐、团购、外卖配送等服务,鼓励餐饮企业走出去开设异地网点。继续鼓励快餐企业推广连锁经营模式,依托中式快餐企业钻级评定推进便利早餐工程。巩固深化百万学生餐饮安全工程建设成果,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配送餐。鼓励各类餐饮企业结合实际,大力开展“阳光厨房”建设。开展宁波传统名小吃挖掘评选与展示,积极打造南塘老街等一批宁波餐饮集聚街区。优化旅游饭店结构,鼓励现有饭店向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升星级饭店品质,鼓励发展特色客栈民宿、花级酒店、文化主题酒店等新兴业态。降低住宿业水、电、气价格,提升住宿业经济效益。支持住宿企业开展在线订房服务,支持家政、健康等生活服务企业开展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业务。推进家政服务信息化工程,完善家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家政服务网络交易系统,整合行业管理和市场营销功能,实现家政服务全过程信息拓展。积极实施家政人才提升战略,继续抓好大专学历教育。推动家政服务业由中介制向员工制转型,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2017年底前,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六)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加大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名企、名店和名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老字号发展政策,加强老字号培育与保护。整合社会力量,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多样化融资工具开展直接融资。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支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企业创新服务产品。鼓励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利用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发展商贸流通业,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地块,可保留其工业用地性质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严格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的相关政策,切实减轻商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供销社)
  (七)推进商贸流通开放发展。大力培育经营模式、交易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商品交易市场,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模式试点,扩大梅山保税港区进口汽车市场的规模和辐射力。促进国内流通渠道向境外延伸,推动企业加快海外仓、境外体验店和配送网点等海外分销和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本地商贸企业走出去步伐,培育本土跨国流通企业。积极推进中东欧进口商品内贸分销体系的建设,鼓励在商场、超市(市场)设立中东欧进口商品常年展示专柜、展销专区,建立一批集保税展示、销售推广、售后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中东欧国家国别产品馆,推动在国内重要节点城市建立一批中东欧国家进口商品分销基地,开设“阿里巴巴·中东欧进口商品特色馆”。提升进口商品消费便利度与实惠度,积极争取免税店试点,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扩大免税品种,增加免税购物额度。争取离境退税政策在宁波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
  (八)推动商贸流通绿色发展。发展绿色商贸,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创建绿色商场、绿色市场和绿色饭店,鼓励批零企业开展绿色采购和绿色营销,提升绿色产品的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大力推进节能降耗,积极推广绿色节能设备设施,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快回收站点、专业分拣集散市场和回收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不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健全绿色、环保的旧货流通服务体系,支持淘汰老旧汽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市供销社)
  三、加强商贸流通服务设施建设
  (九)建立并完善商业网点规划体系。编制发布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分类规划、产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发挥商业规划指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商业与人口、交通、市政、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加快编制出台《宁波市中心城区专业市场专项规划》、《宁波市月光经济发展规划》等,构建完善以“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为核心的商业布局。增强商业网点规划刚性,加强对大型商业网点(5000平方米以上)规划选址的公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并在规划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把关,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家政、养老、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十)推进商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宁波市商贸流通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优化完善商贸流通业网点布局。结合城市品质提升计划,大力推进商贸流通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三江片商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快东部新城、城南、城西等城市新区和火车南站、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节点商贸流通设施配套建设。着力推进“一核四轴多节点”月光经济发展布局,深入实施核心区提升发展计划,引导核心区商贸业态提档升级,协调推进街区衔接贯通、空间美化亮化、地下商业走廊开发、“三江夜游”等工程建设和智慧商圈建设,加强停车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发展集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以及健康、养老、旅游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社区邻里中心。重点培育一批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秀、管理完善的精品特色商业街区。鼓励各地依托历史文化、山水美景、特色产业、民俗民风等资源和优势,打造商、旅、文、休等融合发展的特色商贸小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旅游局)
  (十一)大力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发展。加快市场园区建设,分类实施关停搬迁一批、就地改建一批、提升完善一批商品市场。对中心城区商品市场改造、提升、搬迁采取“一场一策”政策,支持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向市场园区集聚。突出重点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着力发展与港口、产业紧密相关的生产资料市场和产地型批发市场。鼓励大型专业市场拓展研发设计、品牌集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商品检测、内外贸融合等功能,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推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南部商贸物流园区开发,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建立链接全国、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产品骨干流通网络。大力推进镇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升市场硬件和软件水平。自2016年1月l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上述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四、提高市场运行保障能力
  (十二)提高信息化发展水平。完善行业统计监测制度,夯实商贸流通统计基层基础,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协作机制,强化统计监测制度执行刚性,强化形势分析和信息引导,加快统计监测信息成果转化。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化协作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结合国家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物流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流通领域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提高市场调控和公共信息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鼓励行业中介组织深入挖掘和研发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服务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引导流通企业利用大数据推进市场拓展、精准营销和优化服务。加快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讯、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推广应用,推动营销网、物流网和信息网有机融合,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十三)完善市场应急调控机制。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的原则,健全市、县(市、区)二级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健全市场应急保供预案和措施。建设应急商品数据库,动态掌握应急商品产销和库存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对市场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综合运用信息引导、跨区域调运、储备投放、依法征用等方式,增强市场应急保供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粮食局)
  五、改善市场营商环境
  (十四)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打击虚假宣传、侵权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在大型商业网点和网购平台建立投诉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监管和抽查,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加快推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证保险。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完善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
  (十五)加强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商贸流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实施应用机制。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及时将基础性、通用性、创新性成果融入到企业标准中。建立完善商贸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公开公示制度。扩大标准覆盖面、增强适用性,开展商贸物流、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农产品冷链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加大标准示范应用推广力度,在执法监督、政策制定等工作中更多使用标准,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推动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健全商务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案件曝光平台,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完善失信主体特定行业禁入制度,逐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商务诚信市场环境。构建商务信用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化综合评价,积极推进商务信用应用,拓展信用消费服务,支持商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商贸流通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和神经,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提高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6年6月1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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