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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1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3-4-16
实施时间: 1993-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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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对外国人签证费等二十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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