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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经信电力[2016]1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4
实施时间: 2016-6-4
失效时间: 2021-6-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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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国际电力公司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华润电力公司山东代表处,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对《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鲁经信电力字〔2011〕32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为准,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
  附件:
  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保证电力供需平衡,推进有序用电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方案编制
  第七条每年1月中旬,根据全省年度电力供需平衡形势预测,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近期电力运行走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指导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研究确定本年度全省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所辖县(市、区)电力需求走势和用电结构,组织指导当地供电公司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调控指标。
  第九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根据市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上年度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荷变化,编制本辖区本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建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审核。压限负荷和电量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十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供电公司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有序用电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达不到控制要求的,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调整完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调整完善后的有序用电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供电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汇总所辖县(市、区)有序用电方案,于4月20日前,编制形成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备案。本年度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下一年度新方案下发之日废止。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全省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第十四条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以下优先购电用户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原则上不参与限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五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耗能高、排放重企业。
  第十六条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及各市供电公司、县(市、区)供电公司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及时调整山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有关高耗能淘汰类、高耗能限制类和其他高耗能类企业名单以及相关技术数据。
  第十七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及相关电力用户发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班次调整、设备检修和生产调休措施,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把压限负荷、电量细化到班组和设备,并将企业生产及用电负荷调整方案报当地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当地供电公司应充分利用相关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九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与其他用户共同承担有序用电义务,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顺序及相应比例参与有序用电。
  第二十条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二十一条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章预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定期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各级电网企业定期披露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提出启动有序用电等级意见,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确定启动等级并下达到各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20%);
  Ⅲ级:较重(黄色、5%-10%);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章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各市接到省下达的启动有序用电方案通知后,立即通知所辖市(县、区)及相关电力用户,按相应等级执行方案,依据方案确定的负荷、电量调控指标控制有关用户用电。
  第二十七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与电网企业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当地有序用电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加强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送出省份电网企业的沟通,促进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稳定并尽可能多争取送入电力。
  第二十九条发电企业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出力,保持电网供电能力的相对稳定,提高有序用电的均衡性。所有直调自备机组承担电网调峰义务,调峰电量可按相关价格政策结算。
  第三十条鼓励和引导电力用户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凡接入山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的工业企业,在编制方案、组织实施中优先保障、适当倾斜。有序用电涉及的用户依据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严格执行既定的负荷控制方案,将压限负荷、电量落实到具体班组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要合理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坚决杜绝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当电网供电能力发生变化时,均衡有序调整相关电力用户的用电限额,方便用户有计划调整生产班次或轮休错峰用电,科学合理组织生产运营,尽量满足合理电力需求,尽可能减少限电损失。
  第三十二条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和机组运行管理,稳定并努力增加电网供电能力。在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三条各级供电公司要认真做好有序用电影响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统计工作,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汇报有关基本情况;详细情况于次日上午9点前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上级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汇总分析后的全网情况于10点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三十四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密切跟踪监测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对电力用户的影响,加强沟通与协调,对因生产安全、能源供应等确需特殊保障的地区和用户提高用电限额。
  第三十五条当面临电力短缺情况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能源监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十六条紧急状态下,各级电网企业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五章奖惩激励
  第三十七条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效果明显并接入山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其用电限制。
  第三十八条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组织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三)对非计划停机或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调减年度发电量。
  (四)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供电,电力用户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拉闸,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命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五)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间点,所有用户错峰、避峰、限电、拉闸负荷之和。
  (六)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用户避峰、限电、拉闸影响电量之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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