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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综发[2016]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5-5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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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我局重新制定了《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的,定价无效。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时,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行听证。
  二、本目录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在本目录调整前,法律、法规、规章就定价听证事项做出新规定的,新规定事项自动进入目录。
  三、本目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22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5月5日
  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组织部门

1

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

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3

城市居民供热价格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4

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5

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票价)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建筑垃圾)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7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8

公办高中教育学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

9

公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费整体方案

省价格主管部门

10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方案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11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价格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12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说明:对听证项目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基本费率等已经组织听证的,在核定具体价格时,可以不再组织听证;对已经建立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者联动机制的,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不再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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