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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盐城“6·23”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社[2016]10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6-7-7
实施时间: 2016-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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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
  6月23日,盐城市阜宁县和射阳县部分地区遭受特大龙卷风冰雹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央和省市紧急下拨救灾专项资金,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捐款捐物活动,有力支持了受灾地区迅速开展救灾相关工作。为规范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确保救灾款物使用及时、公正、有效和安全,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盐城“6·23”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省市政府、我省其他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支持和深情厚谊。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对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恢复灾区生活秩序、重建美好家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批程序,规范使用管理,坚决杜绝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分配不及时、程序不规范、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确保救灾款物依法依规使用,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切实用到急需使用的地方。
  二、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原则和范围
  (一)使用原则
  所有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应当坚持节俭节约、突出重点、科学调度、手续完备的总原则。
  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可统筹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分类救助、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阜宁、射阳两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按照“保重点、保基本、防止攀比、杜绝浪费”的要求,审慎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外省市政府、我省其他地方政府捐款和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对定向捐赠的款物,要按照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优先安排使用;对非定向捐赠的款物,除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外,应按政府统一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合理有序使用。
  救灾款物发放的重点是重灾户,特别要保障好自救能力较差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
  (二)使用范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安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其他救灾支出。
  外省市政府、我省其他地方政府捐款和社会各界捐赠款物,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三、严格规范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机制和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捐赠款物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救灾款物专款(物)专用、安全规范、高效透明。
  一要快速拨付和发放。盐城市和阜宁、射阳两县应建立救灾款物快速拨付和发放机制,及时足额拨付和发放救灾款物。两县收到补助资金后,5日内将紧急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发放给受灾群众,10日内将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给受灾群众。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有关部门直接打卡发放,能不发放现金的坚决不发放现金;少量确需发放现金的,必须严格审批和发放手续,必须由领受人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实物救助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采购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二要合规使用。要按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从严控制支出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完善使用手续。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求,会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阜宁、射阳两县收到的捐赠款物,由当地安排使用;盐城市收到的捐赠款物,由盐城市统筹分配给阜宁、射阳两县使用;除盐城市以外,全省各地收到的捐赠款物,由省级统筹安排。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测算依据、审批文件等手续要齐全。
  三要严格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要严格审批程序,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严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各市特别是盐城市和阜宁、射阳两县,要对救灾款物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确保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无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做到账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
  四要及时反馈。各市特别是盐城市和阜宁、射阳两县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筹集来源、使用分配等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统计,于每月底将相关情况以财政、民政等部门联合行文的形式报送省级财政、民政部门。
  四、切实强化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筹集、拨付、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依据“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筹集、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款物违规使用专门投诉快速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如有举报,要立即受理,快速核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决不姑息。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审计厅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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