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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6]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23
实施时间: 2016-6-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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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提高技能、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要求,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提高技能、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要求,本市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负责奖学金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经费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市教委下达上海市奖学金经费预算。市教委负责奖学金名额分配、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督促学校及时发放上海市奖学金。
  第三条上海市奖学金经费,由市级财政教育经费安排,纳入市教委部门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上海市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奖励标准为1500元;二等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三等奖奖励标准为500元。
  第五条上海市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励比例约为在校生的5%。市教委每年5月下达各类学校各等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各等次获奖人数按各学校获奖总人数的20%、30%、50%比例确定。
  第六条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在籍在沪学生,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符合申请上海市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或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名单,再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评审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一周(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本校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学校要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按时通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提交本校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下载打印数据库自动生成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校长签字、盖学校公章后,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布学生咨询热线电话,负责受理学生申请、资格审核、奖学金评选、信息汇总申报等各项工作,确保学生奖学金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要切实加强奖学金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在每年招生期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初中学校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和奖励政策。各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具体介绍有关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和奖励政策,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和奖励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市、区县教育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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