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胶片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6]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7-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胶片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临床规范开展服务,医疗机构备存的,以及院内诊断治疗需要使用的各类医疗影像资料一律不得向患者另外收费。
  二、患者接受MRI或CT检查之后,如果提出要携带影像资料出院会诊或留作备用等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或家属有两种影像资料可供选择:一是胶片,医疗机构按每张20元收费;二是纸质打印图像等,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患者自主选择情况,提供影像资料,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质控要求,提供胶片等医疗影像资料。
  四、胶片费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由患者自负。
  本通知自2016年7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财综[2003]59号 2003/8/1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费函[2011] 2011/9/2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 京财综[2008]15 2008/8/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港油田中心区第三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5]40 2005/12/5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国家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 苏财综[2003]14 2003/11/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取消部分涉及企业收费 沪财预[2002]51 2002/7/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 京财协[1996]11 1996/8/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 内财非税函[201 2012/7/30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 鲁价费发[2011] 2011/4/8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 津价房地[2002] 20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