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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6]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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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黄岛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提高诊察、护理、手术和床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以药养医,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二、执行范围为二、三级公立医院。属于科研单位的医院、隶属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医院和国有企业、部队举办的医院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等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三、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知名专家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四、临床诊查、病理、物理治疗、康复、综合等医疗服务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对接,一并出台。
  五、手术项目增加“六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20%”。
  六、本通知中已包含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对应的原项目价格停止执行。文件中继续采用2005版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的,耗材的使用仍按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八、相关医院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价格调整、报销联网和价格公示工作。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本通知中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与新版项目规范对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过渡期为2个月。
  附件:
  1. 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 与新版项目规范对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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