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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上半年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6]9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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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21号)要求,2016年上半年研究生住房补贴申报工作将于2016年7月18日-7月29日统一进行。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2年-2015年国内毕业的研究生和2012年-2015年来青就业的国外留学研究生。2016年毕业的国内研究生和2016年来青就业的国外学历研究生于2017年进行补贴申报,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办法
  (一) 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和企业补贴申报
  中央、省驻青单位、市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人才中心(崂山区同安路891号)进行申报。
  (二)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1.补贴申报
  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申报地点详见附件)进行申报。
  2.补贴审核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完成后按规定将审核信息录入系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行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各区市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研究生住房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毕业生
  (1)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两份;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不在青岛市缴纳各项保险的中央、省驻青单位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8)《研究生住房补贴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附件2);
  (9)《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登记表》电子版。
  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补贴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证明材料。
  2.留学回国毕业生
  (1)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不在青岛市缴纳各项保险的单位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7)《研究生住房补贴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附件2);
  (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登记表》电子版。
  (9)不在青岛市缴纳各项保险的中央、省驻青单位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补贴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已申领过研究生住房补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毕业生: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回国毕业生: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研究生住房补贴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附件2);
  4.《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登记表》电子版;
  5.不在青岛市缴纳各项保险的中央、省驻青单位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补贴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证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1. 申报企业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申请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申报资格。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审核报送材料。
  3.此次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区市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全市审核完毕后,统一时间进行研究生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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