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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字[1998]34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1998-10-9
实施时间: 1998-10-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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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定,现对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的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财会协字[93]110号文件,财政部财会协定[1998]22号文件,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文件,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文件,财政部财办字[1998]45号文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会协字[1997] 52号文件,以及中注协制定的有关文件。
  二、事务所出资主体
  事务所脱钩改制,应由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出资,原挂靠单位和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资。
  已取得注册评估师资格或事务所其他业务类似执业资格,在事务所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等业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出资人。
  三、事务所名称
  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名称应严格执行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规定,不能以行业名称或仅以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未按规定更名的,不予认定。
  四、脱钩改制的程序和认定
  事务所脱钩改制程序按财会协字[1998]22号文规定进行。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完成工作由中注协认定。各所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后,省级注协应当将改制后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资产处置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以及证书,报中注协。
  其它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完成认定工作,由省级注协办理,并报中注协备案,中注协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省级注协。
  五、脱钩改制进度
  事务所脱钩改制进度按财会协字[1998]45号文件执行。
  六、脱钩改制后,有各种执业资格的事务所,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资格可以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名义暂时使用。
  七、财会协字[1998]23号文件第六条仅指因合并被终止的事务所,不包括改制等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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