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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经信字[2016]4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16-6-23
实施时间: 2016-6-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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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18号)中关于清理纠正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等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的相关精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决定废止《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统计局关于做好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2]94号)文件。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不再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已出具的中小微型企业认定表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我市相关部门已出台政策中需要提供中小微型企业认定表的,请各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确认。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统计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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