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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6]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4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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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档案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管理办法》是一部新形势下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规章,它的发布施行,为科学界定会计核算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其保管期限提供了行动指南,对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单位要站在依法治国、推动会计档案业务建设和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准确领会和掌握新《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二、认真学习把握新《管理办法》基本内容与要求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新《管理办法》,梳理和明确本单位会计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梳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新旧《管理办法》区别:一是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已从原有的“永久”“25年”“15年”“10年”“5年”“3年”修改为“永久”“30年”“10年”。二是应归档的其他会计资料,增加了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满足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并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整理,纸质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案卷格式》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应规范管理和利用,并及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
  三、新旧《管理办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具体衔接问题,按新《管理办法》办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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