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40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6
实施时间: 2016-5-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0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应补尽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补贴对象为具有温州市户籍并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摸,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申报、享受这两项惠残政策,切实做到应补尽补。
  二、加强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加大补贴力度。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区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其他县(市)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发展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关键之年。为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市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快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计划
  (一)争取在本年度内完成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2件)。
  1.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市住建委起草)。
  2.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件):《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由市住建委起草)。
  (二)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20件)。
  1.城乡建设方面(16件):《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起草)、《温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温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温州市城乡规划办法》(由市规划局起草)、《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起草)、《温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起草)、《温州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起草)、《温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起草)、《温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管理办法》(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起草)、《温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起草)、《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起草)、《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起草)、《温州市噪音污染防治办法》(由市环保局起草)、《温州市电梯管理办法》(由市质监局起草)、《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由雁荡山管委会起草)、《温州市消防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起草)。
  2.环境保护方面(2件):《温州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起草)、《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起草)。
  3.历史文化保护方面(2件):《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起草)、《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制度体系。
  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温委办发〔2016〕14号)要求,加强民主法制领域的改革任务和其他领域改革任务的制度供给,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在编制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时,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从我市发展阶段特征出发,充分体现新形势下各项改革的精神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制度建设的需求,遵循立法规律,把握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对立法项目积极开展实地调研活动,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开展创新立法。加强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准备,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二) 扩大公众参与,全面推行专家库制度。
  落实政府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和论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反馈制度。加强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沟通联系,建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筹建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库,提升立法业务能力。逐步改变单一的立法起草模式,探索建立开放、多元化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对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借助“外脑”,实行立法工作者、一线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模式,更加有效地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三) 加强领导,积极做好立法工作的协调配合。
  对列入2016年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立法工作队伍,确定专人负责,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在向市法制办报送规章或者法规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重点说明送审稿主要内容及制定依据、协调情况、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等问题,并提交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有关材料。
  对列入调研计划的项目,相关负责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完成调研报告,于2016年10月底前报市法制办(联系人:立法处谢迪迪,电话:88960515)。条件成熟,能够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可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未能形成草案的,下一年度立法项目不予考虑。
  市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年度计划安排,加强综合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计划情况,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及时起草规章或法规草案。要强化进度管理,及时组织对送审的立法项目的审核、修改,协调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联系副秘书长协调。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起草单位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将各起草单位送审稿报送质量及时序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重要依据,确保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 浙政办发[2016] 2016/1/31
关于印发《2018年度海关总署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署法发[2018]62 2018/4/9
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4]23 2024/5/6
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1]21 2021/5/27